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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;根据区委、区政府的指示精神,制定全区体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意见。
(2).研究制定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推动体育事业改革,主管全区的体育宣传。
(3).依据《体育法》指导、检查、监督基层单位体育工作,指导、配合各部门实施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推动全区群众体育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实施《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》。
(4).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项目的布局,组织实施《奥运争光计划》,制定全区体育人才的培训计划,指导各类业余训练工作,搞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和培养。
(5).制定并实施全区体育竞赛计划,承办国际和国内各项体育赛事,组织全区运动会和各项竞赛,指导各基层单位的体育比赛。
(6).指导区级各单项体协和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社团工作。
(7).组织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、2—3级各项目裁判员、2—3级运动员的培训、审核、注册工作和体育骨干的培训。
(8)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》、《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》负责体育经营活动、体育经营性竞赛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管理、审批、登记和监督。
(9).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区体育设施,负责区体育系统体育设施的筹建、维修、开放,依法监督检查各级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。
(10).负责对体育中心、游泳训练中心、体育艺术学校、东丽宾馆四个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司、部门的管理。
(11).开展国际间、地区间的体育交流。
(12).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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